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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北京-西城区 01-21 11:49 悬赏 0 发布者:zzl84 给我留言 回答:(11) 您好,我是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2012年10月份公司经济效益持续下降,连续欠薪多月,于是我打算离职,后将该想法告诉了客户,客户也不愿意继续在原单位做,我就把客户介绍到了我朋友开的一个所里,准备离职后去我朋友那里工作,后来因工资和保险问题,我一直拖到13年6月份才正式从原单位离职,但从12年10月到13年6月这段期间客户已经在我朋友所里做了案件,我也从中取得了分成。我的这种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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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12:56
据你描述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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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13:02
你好,不属于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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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13:25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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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13:52
不属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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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13:58
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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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17:28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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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18:33
你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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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19:04
您好,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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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22:21
你好,不属于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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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2 10:25
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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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2 11:24
根据你说的情况分析,不属于职务侵占,你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你的分成不属于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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