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交通事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陆腾达  
该问题已关闭

驾驶证无法审验

河南-焦作 01-22 13:23  悬赏 20  发布者:wszc65……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的驾驶A2.因为2013年处理2012年的电子违章扣了4分。后又因为其他原因扣了9分一个计分周期显示13分。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有关规定实施的过渡期政策


按照“从宽、平稳、公平、惠民”的原则,结合各地工作实际,确定123号令实施中有关驾驶人考试和管理规定的过渡期政策,确保既严格按期实施,又保障群众权益。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1、关于考试内容和标准。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2013年1月1日之前,学员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2013年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者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2、关于科目二考试计算机智能评判。2013年1月1日起,计算机智能评判系统已经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的,要使用计算机智能评判。不能如期完成系统改造的,2013年4月1日前小型汽车考试允许由人工评判,7月1日前大中型客货车考试允许由人工评判。

3、关于预约考试次数。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4、关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

二、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管理

1、关于实习期管理对象。2013年1月1日起,初次申领或者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并在副证上签注实习期相关规定的提示内容。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2、关于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和延长实习期。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记分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

三、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1、关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记分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

2、关于其他车型驾驶人审验。2013年1月1日起,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被认定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参加审验。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处理完毕的,不作为审验的依据。

四、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记分作为降级的依据。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降级的依据。2013年1月1日起产生的事故和审验记录,作为降级的依据。

五、违法记分

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123号令实施后处理的,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
我的2012年的违章记分不作为依据。可我怎么才能通过审验呢?
问题补充:
我的驾驶证怎么才能通过审验。去车管所审验不了。人家说让去焦作支队消除不作为依据的4分。去支队法制室问说我要在培训。考试才行。最后无奈提起复议消除不作为依据的4分。让我等5个工作日才答复是否受理。他们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做?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10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69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9
山东 菏泽
人气:2085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