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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类型的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其他行政,司法程序是否可以不经审理直接引用上述土地房屋之权属认定作为定案

 01-31 10:30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1)
某《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中载明,原审法院并未对涉案土地房屋之权属进行审理,原判中“位于XX市XX镇中心老街的XX楼的产权属于XX华侨林某花”的表述仅是根据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XX华侨林某花名下的事实作出相关认定。这类型的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其他行政,司法程序是否可以不经审理直接引用上述土地房屋之权属认定作为定案的依据作出裁判?
问题补充:
的依据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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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31日 10时46分
答:判决已经生效,是有效的。有权提起登记异议。
追问:

朱律师:
您好!感谢您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既然原审法院并未对涉案土地房屋之权属进行审理,迳自作认定,这一类认定的行政判决是有效的,那么咨询人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登记在XX华侨林某花名下有误,侵害了共有人之一即咨询人的权益而另行提起请求法院撤销XX华侨林某花《土地证》及《房产证》的行政诉讼时法院是否可以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理由不经审理直接引用上述土地房屋之权属认定作为定案的依据作出裁判?

回答:

答:没有变更登记前,是可以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律师指教,咨询人在申请省检察院抗诉,请求变更法院未经审理迳自作认定前先征求律师意见,证实原审法院未经审理迳自作认定,且该认定其他行政诉讼可以引用作为驳回咨询人的诉讼请求的理由,这也许就是“民告官”难,胜诉更难的症结所在吧!咨询人申请检察院抗诉势在必行!
评论者:王富律师
时间:2014-02-03 10:47
对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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