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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样询问是否合理?

广东-茂名 02-02 08:24  悬赏 0  发布者:mozhen……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的亲人有16岁是未成年人,在学校组织的军训中,在德育学校扫地时,被一位同学的扫打刺穿一个眼睛,当时我的亲人在扫地没有其他动作,另一位同学是高举扫打玩,现在还没有看得见,伤残是道标8级,赔偿总额为10万元,一审判决学生家长负70%,学校负30%,学生家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学生家长把我的亲人作为被上诉人,要求免除所有费用,法官调解时讲到:如果学生在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用责任险,如果我亲人购买了商业保险学生意外险和农村合作医疗险,就不用学生家长赔偿,请问:1.虽然伤害在学校发生,学生存在明显过错,学生和学生家长在意外发生后,不理不采,拒绝支负任何费用,是否可要求当庭道歉。2.学生意外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应是我方的权利,不能为学生的过错分担法律义务,法官的作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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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2 09:03
个人认为是不对的。
回复时间: 2014-02-02 09:05
答:不能重复赔偿,剩余部分由家长支付。
回复时间: 2014-02-02 09:13
1、不能要求当庭道歉,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案件,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可以调解,如对方不同意,法院可以驳回。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有些费用,例如医疗费,如果通过有关部门已经报销的,不能要求重复赔偿。
二审案件,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主持双方调解,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你方也可以拒绝调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2-02 10:01
不正确,谁侵权谁承担责任,不管有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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