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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一人从我们家门口起电动车经过摔倒,快1个月后找到我们赔钱。

湖北-荆州 02-02 22:52  悬赏 0  发布者:liubei……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诉状
原告: 刘建平, 男, 1967年12月8日出生, 汉族 ,石首人, 住石首市绣林街道粟田湖村七组39号
原告: 成小秀, 女, 1968年4月19日出生, 汉族, 石首人,住石首市绣林街道粟田湖村七组39号
被告: 刘瑰红,  女, 1975年 4月8 日出生,  汉族, 石首人, 住石首市绣林街道金银垱村二组18号
被告: 刘军 , 男 汉族, 石首人 住石首市绣林街道粟田湖村七组
被告: 张光伟, 男 汉族, 石首人 住石首市绣林街道金银垱村2组18号
一、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坏的电水壶一个、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2, 由三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二、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26日晚上七点左右,原告成小秀和她母亲在家收拾碗筷,被告刘军私自闯入我家要原告成小秀承担被告刘瑰红医疗费,原告成小秀与被告刘军理论,这时被告张光伟带十多人闯入我家,被告张光伟说刘瑰红医疗费花了2万要原告承担1万元。原告成小秀与其理论,此时张光伟要动手打原告成小秀,成小秀被逼到后院,这时原告刘建平正好下班回家,问成小秀发生什么事要往后跑。原告刘建平看见一屋人在家,赶紧打了110报警,然后原告刘建平与其理论,三被告仗着人多势众将原告围住,原告刘建平要拿手机拍照,被告和其同行的人抢手机,被告的大侄子此时拿我家菜刀冲来欲行凶,此时警察及时赶到才避免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3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相关规定,特具此状,望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能帮我看看有什么要修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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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6 15:50
建议要求警方依法追究对方私闯住宅、持刀行凶的法律责任,比起诉还好一些。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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