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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书

湖北-荆州 02-02 22:54  悬赏 0  发布者:liubei…… 给我留言  回答:(1)
答辩人:刘建平   民族:汉  性别:男  地址:粟田湖村七组 
被答辩人:刘愧红 民族:汉  性别:女  1975年4月生 地址 石首绣林办事处金银垱村2组18号.
      应被答辩人受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  被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答辩人当时不在事发现场,后来返回家中时才知道.2013年12月25日晚七点左右,答辩人与妻子到医务室买冻疮膏在回来的路上看见我家和成国权家交界处围着几个人,不知道在看什么,到近处一看,看路上横着一辆电动车,原来是有人摔倒,听围着的人讲当时有车从对面开来由于灯光很强导致摔倒.然后她的弟弟刘军(粟田湖七组)赶到,把电动车骑走.然后叫刘勇开车把被答辩人送到医院(刘勇开车到她摔倒的位置必须要经过我家后院)
2 如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交通责任,当时在现场为什么不找答辩人承担责任,而是将电动车骑走。而且没有打电话让交警过来处理。 
3,被答辩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与答辩人屋后的沙是沾不上边的,第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说,堆放的河沙占去了公路的一大半,显然不是事实,因为这条公路总宽度在3米左右,而且文峰中学和绣林小学,漂亮宝贝,今贝幼儿园加上路家铺小学的校车每天要往返数次,还有许多车要经过。如果如被答辩人所说占去公路一大半这些车是不可能通过的。
4,被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我家相距八米之远,如果是由西向东,我家河沙是不可能阻碍其行驶。如果是由东向西,未到我家时交通事故就已经发生.另外,当时被答辩人摔倒后没有找到我家负责,而是一个月之后从医院出院叫上10多人闯到我家赔偿1万元.且拿我家菜刀威胁.如果真是由我家沙堆引起的,为何要等一个月之后用这种非法手段索取赔偿?

综上所诉:被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与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对答辩人的起诉.
 请问有什么需要修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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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0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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