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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02-07 12:26  悬赏 0  发布者:沈北张 给我留言  回答:(0)
诉讼事实与理由
1、2008年7月1日,前期物业公司撤离园区后,另一家物业公司未经业主投票选聘即入驻园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该物业公司没有对园区进行管理服务资格,更无权收取物业费。
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违法,不能以此《物业合同》收取物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2009年9月20日以前为无《物业合同》时期,物业公司无权收取物业费,依据(2014)北新民初字第279号(法院判决书上注明,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时,提供了一份签订日期为2007年9月20日的《物业合同》,但实际签订日期为2009年9月20日,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公司辩称为笔误所致。注:2007年9月20日,该物业并未入驻园区。试问:手写存在笔误,合同文本也有笔误吗?双方签订时不核对吗?)
未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及未取得小区车道停车位规划审批许可,擅自设立小区车道停车位,停车位在业主窗下,噪音、尾气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车位占道影响业主出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元。
对讲门破损严重。2008年至今,对讲门从未发挥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和保暖功能,楼道内业主水表多次被冻,停水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业主生活,外来人员经常在楼道内大小便,卫生状况极差,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元。
业主生活用电电压过高,2008年至今一直在240v以上,屋内电器冰箱等全部烧毁,要求赔偿安装稳压器人工材料费***元,稳压器工作时产生的噪音及辐射对业主伤害费***元,电压 过高造成电费过高损失费***元。
物业多次维修未果,业主自行维护北卧室窗台、外排水管维修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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