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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彩礼问题

山西-阳泉 02-08 11:24  悬赏 0  发布者:小宝贝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想咨询的问题如下.女方和男方经人介绍恋爱半年多,恋爱期间已同居.后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两个月后办理酒席.女方正式入住男方家并不久怀孕,三个月后,女方因和男方母亲关系不和,在一次家庭战争中,因女方不堪忍受男方母亲的谩骂侮辱,精神刺激过大而导致了先兆性流产.一气之下离开男方家回了娘家,并提出离婚.后男方家人两次去女方单位哭恼,四处散布谣言,说女方骗钱骗婚.并语言行为威胁女方逼迫女方写十万借条.只因想让女方归还结婚时男方给女方的七万的彩礼钱.两次都是派出所警察出面才平息.在此期间男方还把女方落在家里的女方的工资卡的所有钱(一万多)在未经女方的同意下,盗取密码,全部取光.女方最终起诉到法院.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婚后男方买的一辆车,房子是男方父亲的名字.在法院还没开庭前,女方得知男方伪造了共同债务和其母亲在医院开了份假的有病的证明,说是支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还有女方和女方一个异性朋友在酒店的开房记录,(在女方离家后的时间里)实际两人并无实质的情人关系而是六年的朋友.这种情况法院怎么判,女方需要退还男方彩礼吗?如果退还,怎么分配?伪造的证明从哪些方面取证?仅凭一次的开放记录是否可以定为有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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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8 11:41
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追问:

意思是退还还是不退还?法律是支持什么?

回复时间: 2014-02-08 11:34
《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不成就的情况下,男方提出返还彩礼是正当的,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送彩礼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无偿性一般赠与最明显的特征。现实中有附条件与附义务的赠与之分,当条件未成就或者义务未被履行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彩礼的赠与显然与附条件或者附义务的赠与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把结婚当成一种条件或义务,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应当把彩礼赠送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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