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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婚离婚的问题

黑龙江-哈尔滨 02-09 18:30  悬赏 10  发布者:XAVIER……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阿姨是再婚人士,她与前夫育有一女,之后与现在的丈夫再婚之前双方有过书面协议,男方愿意不与女方生自己的孩子,而是两人一同抚养我阿姨与前夫的女儿,但是这份协议没有进行法律公正。另外,两人在婚前男方要求女方帮忙偿还婚前所欠债务来作为共同抚养我阿姨与前夫的女儿而不重新生育儿女的条件,我阿姨当时也同意了。现在男方反悔了,要以我阿姨不与之生儿育女的理由起诉我阿姨进行离婚,而我阿姨是不想离婚的,我知道现在有一种离婚方式是离婚公告送达,如果男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的话,我想知道法院会做出如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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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 183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2-09 19:21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96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2-09 20:18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会判离,否则不会判离。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等。
回复时间: 2014-02-09 18:40
你阿姨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只能是暂时的拖延,只要她丈夫坚持离婚只是时间问题,劝她既然留不住人最好还是尽量权衡其他利益,冷静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2-09 18:44
所谓的公告送达是在找寻不到被告人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原告的证据及诉请来判断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但是找寻不到并不是说对方不告知被告情况就可以,而是法院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后才进行公告的
据你所说,该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生育权是不能被约定的;对于该欠款,你阿姨可以要求对方偿还
回复时间: 2014-02-09 18:55
你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判离婚的
回复时间: 2014-02-09 20:49
他们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可以协商离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离婚,但是诉讼离婚也得本人到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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