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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拘留

广东-韶关 02-10 18:36  悬赏 5  发布者:137275……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与人打架,被行政拘留7天(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6日止)。1月30日办理了“被拘留人员准假证明”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和“解除拘留证明书”期限届满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解除拘留。2月7日,派出所通知我剩余的时间还要执行。7日下午,派出所民警带我到拘留所后又把我带出来,说交1400元了事,让我8日上午到派出所签字就可以了。(当时在拘留所,拘留所的工作人员说执行期是到6日为止,除非是2月7日再犯法,要不就不可以扣留。)8日上午,派出所民警打电话来说要再等几天看看。我想咨询的问题如下:一、办理了解除拘留,为什么7日又通知我还要执行?二、派出所收取我1400元有什么依据?三、会不会过几天派出所又说退回1400元给我,再抓我进去?
问题补充:
 准假证明
被扣留人员:X(身份证号码:X)经原拘留决定机关X公安局批准,准许你请假五天即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请你在假期结束后按时回所,执行剩余拘留时间,逾期不归的当地公安机关负责追回。请假期间,被拘留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负责自身安全。
                         居住地派出所经办人签收:X
                         请假人签名:X
                         日期:2014年1月30日
                           X拘留所
                         2014年1月30日
XXX扣留所
            解除拘留证明书
被拘留人X性别男出生日期X年X月X日。
身份证各类和号码X。现住址X。
因殴打他人,被X公安局决定扣留七日(自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6日止,站定文书号“X号”)。
该被拘留人现已:
√期限届满。
经批准暂缓执行行政扣留。
经批准停止执行扣……
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解除拘留。
                                (扣留所印章)     
                             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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