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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人嫁在上海离婚的问题

 02-14 14:47  悬赏 0  发布者:liu808……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奉贤区 回答:(2)
我是江苏人,嫁在上海奉贤,育有一子。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正常沟通交流,现打算离婚。我名下无房,我老公名下也没有房,儿子今年13岁,他和爷爷奶奶共有一套产权房(即有一套房上写着祖父母及我儿子三人的名字)。我老公家共有三处房(两套居住房和一小套商品房),但均没有我老公的名字。如果现在我离婚,因为我名下无房,孩子要跟我一起生活,我需要在外租房,但我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我是否有权利和孩子共同使用有孩子名字的那套产权房?或者说,有没有一种判决对我和孩子比较有利?我带着孩子生活的话,法律上有没有有利于我们母子俩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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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14日 15时09分
关于孩子抚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
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对于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为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14 15:03
你好,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谁,法院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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