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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广东-梅州 10-09 18:54  悬赏 30  发布者:erhesh…… 给我留言  回答:(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7条(以下简称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上述的“城镇”包括建制镇吗?但是,在我们梅州山区,许多镇很小,人口几千,一派农村景象。在法院的判例中,也常常未将镇纳入27条规定的范围。询问法官为什么,答曰:
省高院和最高院的规定,是对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扩大解释,应适度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称:......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在这里,出现的是“城市”概念,应当不包括镇一级吧。且复函在广东高院27条之后发出。两者效力谁高?搜索了一下百度,城镇的标准很不统一,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吗?在目前执行城乡二元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弄清这个问题很重要,望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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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09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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