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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离婚后首套房契税缴纳的问题

四川-乐山 02-19 03:11  悬赏 5  发布者:138081…… 给我留言  回答:(1)
张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个问题:我与前妻与2012年1月份在嘉州新城十期按揭了总价为44.8万的住房一套,在此我与前妻名下都无房产,当时按揭时的利率也是按首套房算的,购房合同上是我前妻与我共有的。2012年10月我与前妻协议离婚,达成协议该房产归我所有,并由我继续支付按揭款。2013年二三月份,前妻的父母将名下的一套住房过户给了前妻,在缴纳契税时前妻享受了首套房契税。而2013年12底,嘉州新城十期交房,在缴纳契税时需要开首套房证明,而税务部门是以购房合同姓名为准,说前妻已享受了首套房契税,不能出具证明。但是该房产在离婚时产权归我所有,我名下该房产的确为首套房,但还是不能给我出具首套房证明。张律师,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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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20 18:21
您好,以房管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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