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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房产继承及赡养

 02-20 10:26  悬赏 0  发布者:唐妹tm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4)
夫妻一方去世,留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由原公租房拆迁后购置,购置费用由夫妻二人及小女儿支付,但妻子及女儿支付未留有书面凭据。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购置由妻子及女儿支付,也未有书面证据,该房屋由夫妻二人及大女儿居住,小女儿婚前也在此居住。去世一方留有4个孩子,2男1女与小女儿分别为两任妻子所生。大女儿不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一直跟随父亲及继母生活,有二级残废证。请问:1、该房屋继承时,大女儿是否可多分?有无标准?2、2个男孩平时未对父母及大妹履行照顾义务,在房屋继承上是否应少分?有无标准?3、2男及小女儿对大女儿的抚养义务是否相同?是否有法律法规对这类抚养情况有明确要求。4、2男对继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如他们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是否将不能够继承财产。5、大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是否需要变更,之前的监护人是否应为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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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20日 10时33分
您好:去世的丈夫共有几个孩子?谁是与现任妻子所生?
我的补充: 2014-02-20 10:58
您好:
1、对大女儿应与照顾,多分点,没有具体标准,继承人协商一致即可
2、两男孩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没有具体标准,继承人协商一致即可
3、弟妹抚养兄、姐,需具备三个条件:一、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虽缺乏劳动能力但并不缺少经济来源,比如受到他人经济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积蓄的,则不产生弟、妹的扶养义务。二、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比如兄、姐没有配偶、子女,或兄、姐的配偶、子女已经死亡或配偶、子女没有扶养能力。如果兄、姐的配偶尚在或有子女且有扶养能力,应由这些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承担扶养义务。 三,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兄、姐对弟、妹的成长尽了扶养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弟、妹应承担兄、姐的扶养责任。二是弟、妹有负担能力。若无负担能力则不负扶养义务。
4、如果继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即成立抚养关系,那么,按法律规定,继子女有抚养继母的义务。否则继子女没有有抚养继母的法律义务,但有抚养继母的道德义务。如果继子女对继母没有抚养,则不能继承继母的遗产。
5、之前的监护人是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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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4个;小女儿。

回答:

您好:
《继承法》第十三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追问:

4个孩子分别为男 男 女 女,其中第三个孩子没有自理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子女。之前由其父及继母共同抚养,现其父去世,该女应由继母抚养还是其余兄妹抚养。由于其继母身体较差且退休工资不高,抚养有一定困难。

回答:

您好:继母之前的抚养已成立抚养关系,应继续抚养,但抚养有困难,此时由同胞兄弟一起抚养,更符合法理。

追问:

那是否继母就自动变更为大女儿的监护人?

回答:

您好:继母自抚养她时起,就成为她的的监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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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0 10:30
按法定继承
回复时间: 2014-02-20 10:30
你好,依据你的叙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后对于死者的部分,由继承人共同继承,小女儿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可以主张适当多分;
大女儿没有生活能力也是可以主张对分的。。。
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02-20 10:52
你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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