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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马来西亚婚姻离婚

 02-27 10:24  悬赏 0  发布者:aiwen1……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西城区 回答:(10)
男友马来西亚华人,四年前和一中国女子在大马注册结婚,未到大使馆认证,一个月后女的回国,再没回去过,后来在中国再婚,现在已经失去联系,男友怎样才能离婚?女的不会出面的情况下?
问题补充:
可是女的已经在中国又结婚了,那去起诉离婚,她现在的婚姻算不算重婚?男友说他们没到大使馆认证,中国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而且他们也没联系了,他也不想影响那女的现在的婚姻生活,该怎么办?他能单方面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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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0947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27日 10时29分
可在中国诉讼离婚。
追问:

问题补充:
可是女的已经在中国又结婚了,那去起诉离婚,她现在的婚姻算不算重婚?男友说他们没到大使馆认证,中国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而且他们也没联系了,他也不想影响那女的现在的婚姻生活,该怎么办?他能单方面离婚吗?

回答:

起诉离婚就是由单方发起

追问:

那他们的婚姻关系中国大使馆没有认证,承认吗?如果在中国起诉离婚了那他还要不要再回马来西亚办什么离婚手续?

回答:

这只是证据形式要求,结婚证明应当在马办公证与认证,才能在中国做证据用。
至于中国的离婚判决书拿回马用得按马的要求,具体需要他或你找马国的律师或婚姻登记处。

追问:

谢谢您!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复快,耐心细致,好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7 10:25
您好离婚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生活走到尽头!
2、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两人从此形同陌路!
回复时间: 2014-02-27 10:27
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2-27 10:29
到法院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2-27 10:29
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2-27 10:33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回复时间: 2014-02-27 10:34
建议马来西亚的男友,在中国起诉中国前女友,提起离婚诉讼
追问:

问题补充:
可是女的已经在中国又结婚了,那去起诉离婚,她现在的婚姻算不算重婚?男友说他们没到大使馆认证,中国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而且他们也没联系了,他也不想影响那女的现在的婚姻生活,该怎么办?他能单方面离婚吗?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2-27 10:44
您好!
(一)建议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不成,起诉离婚;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如果婚前购房,属于婚前个人所有,对方对婚后还贷部分和相应增加部分可以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和房产,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均分;但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主张多分共同财产;
(五)孩子的抚养权建议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孩子较小(未满2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对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其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六)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2-27 10:51
向法院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4-02-27 11:11
委托律师起诉
评论者:许斌龙律师
时间:2014-02-27 13:11
您好,建议起诉离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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