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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证人承担债务人抵押物以外的连带清偿责任

黑龙江 02-27 16:13  悬赏 0  发布者:法律爱好者1……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情:甲某银行,乙债务人,丙保证人。甲与乙签订数笔借款合同总价4000万元,同时签订以乙一处房屋抵押的《最高抵押额合同》,最高限额8000万元,丙为乙该项借款提供保证,后该项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借款余额没有增减。借款逾期,甲向法院起诉,诉求乙立即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丙承担该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丙以甲与乙签订《最高抵押额合同》,以乙房屋抵押该项借款,且该房屋价值超过借款及利息余额,应以该抵押物偿还甲借款,不应有丙先偿还为由上诉。二审增加判项“甲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原审第二项变更为“丙承担保证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本案抵押物以外的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补充:
对该判决理解是否为:如乙未按判决清偿本金及利息,甲应先向乙主张抵押物受偿权,抵押权实现后,实现金额冲抵本案本金及利息后,如仍有不足,丙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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