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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法律一个公道

四川-广元 02-28 12:37  悬赏 0  发布者:都是阴天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 06年2月份办理结婚证和单独立户的,办理了户籍证,当时因为女方还差几个月到二十岁,所以办理人员就把结婚证上写上八月份,同年十一月份举行结婚典礼,07年初,她去广东打工,我去了杭州。在同年我父母修建房子,(原拆原建)修建期间,我与前妻都无出资出力。08年地震后,为了景区建设的发展,父母修建的房子需要搬迁,在当时的镇政府搬迁政策当中,搬迁房子写上了我的名字(镇政府要求的),在搬迁后修建也是以地换地,搬迁也是按房屋面积计算。在这次修建期间我于前妻也都没有出资出力。在12年,我与前妻离婚,离婚后对方向法院起诉财产分割,在13年十二月份,法院根据一个驾驶员说拉了一农用车树的证言,还有就是一个饭店老板说她请假可能回家修房子了,就是根据这两条证言,法院判决为共有财产,分割六万元。我想问问,这是不是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还有一点,对方在我们当地很有势力,在直属亲戚里,有我们镇上的领导,有当地的企业家,和法院的关系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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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28 21:42
您好,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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