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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适用问题
陕西-汉中 03-01 12:10 悬赏 10 发布者:qq1211……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害人2013年9月6日被打成耳鼓膜穿孔,2013年11月14日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但在此案审查、审理过程中,新的鉴定标准出台,此时被告律师提出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标准。若适用新标准,因被害人在6-8周内伤已愈合,此时不再为轻伤,而是轻微伤,达不到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请问此时是否能够适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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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西安]
- 康治斌律师
- 12485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3-01 12:54
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标准。
追问:
为什么要按照新标准?请您详细给下解答,有什么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在刑法适用时的原则,而此标准仅仅是一个鉴定标准,用刑法标准来适用是否欠妥?谢谢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3-0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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