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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归属的问题

北京-丰台区 03-01 16:28  悬赏 0  发布者:wu1166…… 给我留言  回答:(13)
女方婚前隐瞒有精神疾病,婚后有二岁的小孩,现在离婚她非要小孩我不同意,因为小孩一直是我母亲和我在照顾,她也主要是靠她父母照顾,因她户口不在本区,法院让她做原告,我做被告,请问这样对我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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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1 16:50
建议直接的电话咨询下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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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3-01 16:57
谁起诉都行,你可在离婚时争取孩子抚养权,证明孩子由你和你母亲照顾,证明女方有精神疾病
回复时间: 2014-03-01 17:05
判给你可能性更大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3-01 18:41
孩子的抚养权建议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孩子较小(未满2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对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其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回复时间: 2014-03-01 20:38
你好,小孩的抚养以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原则。
回复时间: 2014-03-01 16:47
搜集您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积极应诉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回复时间: 2014-03-01 16:57
你好,原被告都一样的,建议搜集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4-03-01 16:58
如能证明女方有精神病,孩子应会判给你
回复时间: 2014-03-01 19:44
原被告都没有关系,主要是你要收集证据来证明你的条件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生活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4-03-01 21:37
搜集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4-03-01 23:18
你好,原被告都一样的,建议搜集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4-03-02 23:38
你好!孩子已经年满两周岁,且一直由你父母照顾,你可以以此为优势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外,女方有精神疾病,也是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
回复时间: 2014-03-03 15:26
您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对方存在精神疾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可以主张抚养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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