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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

北京 10-12 12:46  悬赏 5  发布者:IHm367 回答:(6)
父亲有一处房产,家里有3个子女(2女1男),父亲过世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此房产3个子女都有继承权),随后父亲又再写一份自书遗嘱给男孩(此房产男孩有长期居住权但未写明无此房产的全额产权的归属),现在父亲已过世,请问男孩在未有此房产的全额产权的情况下是否有长期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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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2 12:59
后一个自书遗嘱没有约束力。
因前一个遗嘱有效,3个子女都有权继承,也就是男孩不是唯一的继承人,关于这房屋的处分需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
回复时间: 2010-10-12 12:58
有长期居住权
回复时间: 2010-10-12 13:19
这个问题有争议,可认为后一遗嘱是前一遗嘱的补充,都有效,如果不矛盾的话。问题是,长期居住是不是一直到男孩百年之后呢?三个子女都有继承权,也应该包括居住的权利。要分析父亲的本意,男孩一直住在这处房子里?二个女孩结婚有家室住在别处?
回复时间: 2010-10-12 14:58
有长期居住权。
回复时间: 2010-10-12 15:01
有居住权
回复时间: 2010-10-12 15:54
享有长期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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