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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山东 03-02 21:36  悬赏 0  发布者:会员2014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 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张某)与酒店孙某签订租房合同时间为2010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酒店孙某与刘老太之子芦某某签订租房合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后者比前者多签两个月合同。
二、 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张某)租给酒店孙某为整栋楼房650平,房租为每年7万;酒店孙某将房屋南临二层楼300平租给刘老太之子芦某某每年房租9万。
三、 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张某)与酒店孙某所签订的租房合同第九条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此房屋,但,酒店孙某将房屋转租给刘老太之子某某。
四、 刘老太代儿子芦某某将天籁之音音乐会所转让给宋某某,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张某)及酒店孙某未与宋某某达成转让及承租房屋共识,加之天籁之音音乐会所房租即将到期,酒店孙某催促刘老太缴纳房租,刘老太不想再支付房屋租金,低价将KTV转给别人,且不想与宋某某履行转让协议,定金一万元也不退给宋某某,其中刘老太与宋某某的协议中注明,任何原因造成刘老太不能将天籁之音音乐会所转让给宋某某,将双倍退换定金给宋某某。
请问宋某某应该怎样起诉刘老太退换双倍定金,房地产开发公司、酒店孙某是否负有合同连带责任,能否将房地产开发公司、酒店孙某同时列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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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3 07:09
你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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