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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

广西 03-03 02:01  悬赏 30  发布者:a13413……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爸在1974年用瓦和生产队换了块地,当时立契断卖是写我爷爷名字的,然后到了1992年转回了我爸的名字(应该是首次办证吧)(原始档案里面没有赠与或过户的手续)现在我叔,伯以我奶奶(在世)的名义来闹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遗产分配.请求判令继承人我爷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中属我爷爷部分由原告继承,原告及被告各占6/1份 爷爷是在2001年去世的,奶奶一直由我们照看.现在被带走了.他们证据有买断契约我爷爷名.村委会和居委会开的证明.证明地是我爷爷买的和起房子.居委会证明地我爷爷死在争议地上并说是建房分给他们.爷爷没住过那死也不在那.房屋一直是我们使用.到199几年起新屋搬离.后面租给别人住.租金由我爸收.房屋已拆重建地基深挖不能动工。有律师能告诉我官司输的话是否直接去土地局把地分了,还是得打行政官司吊销证再分地?官司经过二审,二审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重审。一审以争议地不属于个人遗产范围驳回起诉。我 想知道什么证据才有用,什么证据是足够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话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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