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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福建-泉州 03-05 09:24  悬赏 0  发布者:zhangz……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于2013年7月31日向一民房租赁一套1房1厅的房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期为10个月,即2014年5

月31日,租金为700元/月,房租为一季度交一次,押金1000元,但提前至2014年3月2日搬迁,合同上有条约

定,在未满租期时,解约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甲方以实际租期收取租金,退回押金。我在14年1月25日

左右已提前通知甲方,当时对方说可以,没关系;然而,我租金已交到3月31日,3月2日向对方提出退回押

金,对方称要等房子租出去了才能退,3月份没有租住的,收取的租金对方说无法退还,可之前出搬出的时

候,对方一直问我何时搬,有其他人过来看房子想租,而我搬出后,对方也迟迟没有租出去。合同上面没有

写明必须等房子租出去方可退还押金。

请问:
1、3月份的租金有权追回吗?
2、等房子租出去后,退还押金,合理吗?如果对方迟迟不租,是否代表不退还了吗?
3、上述中,甲方以实际租期收取租金,是指我租住到3月2日的实际租期,还是到5月31日的租期。
4、如果对方迟迟不退还押金,我们将采取什么方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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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5 10:37
1是可以追回来的
2可以要求退回押金的
3到5月31日
4诉讼的
追问:

很感谢您的回复,但是你的第1点和第3点不是冲突了吗,第3点是5月31日,但是我租金是交到3月31日,那么第1点的3月份租金还能追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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