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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因5000元债务纠纷1案,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外出打工去了

安徽-亳州 03-06 06:52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0)
1998年我因5000元债务纠纷1案,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外出打工去了,没能如期还款,2001年3月6日,县法院裁定执行我的楼房门面房两间61.25平米,由于是集资建房,经我单位领导出面与法院同意为我还款后,于2001年3月23日我单位领导到法院为我还清了5000元债务和利息及法院执行费用,共计12790元(有法院收款凭证),时隔半年后,2001年10月9日法院又依过期半年多的评估单以27673.51元的价格重复变卖了我的门面房两间,(有法院收款凭证),法院也没有公开拍卖。现在法院不承认卖我楼上的房子,并且出据告知书说“程序合法,处理公正”。而且买房人还将我楼上的房子装修了,还在我后院的土地上建了4间两层楼房。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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