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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子不养母!遗产应怎样分配?母亲可否再嫁?

吉林-四平 10-13 15:23  悬赏 0  发布者:寡母难辨 给我留言  回答:(5)
丈夫刚去世不到一年,儿子不养母!遗留财产应怎样分配?母亲可否再嫁?请求律师先生根据法律条款给于解示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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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87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0-10-13 15:26
1、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分一半出来给母亲,剩下的婚后财产及丈夫的个人财产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
2、婚姻自由,母亲可再嫁。
回复时间: 2010-10-13 15:32
等分 可以要求子女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 
回复时间: 2010-10-13 15:32
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现子不养母亲,可以协商解决如不成可起诉要求其给付赡养费。
2、母亲当然可以再嫁,因结婚是每个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许干涉。
3、遗留财产一半分出是母亲的,另一半由母亲及子女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0-10-13 16:30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女方,另一半属于男方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女方丧偶后可以再婚。
回复时间: 2010-10-14 18:38
我在零九年三月胜诉了一个民事借贷的案子,法院判决由第一被告(借款方)还款,同时判决第二被告(即担保方)为一般担保,因第一被告在我起诉时已经对其仅有的一处房产进行了“保全”,故兴城市法院判决对于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有财产的前提下驳回我对他的诉讼请求。我当时觉得有房子被保全就没有继续上述。
    随后在零九年的七月份,因第一被告已经因多起此类借贷问题涉及到诈骗且金额初步统计达肆佰多万逃跑蒸发了。执行局将要对其被保全的房产要进行处理时,同时冒出来一个自称房主的人。她手中有与第一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该合同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公证处的公正,而且所发生的时间在我与被告发生借贷之前。但是她说以避税为由长时间以来没有进行过户。因此执行局基于此以该处房产产权不清晰为由不予执行。同时出具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务可执行的终止执行裁定。
     今年三月我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在兴城市法院又对第二被告即担保方进行起诉讨债。今天接到我所委托的律师电话:“告诉我下周二开庭,同时已经与院里相关人员就此案已进行多次探讨了,目前对于我很不利。理由是一,在第一轮的诉讼中已将担保方判为“局外人”现在追究很有难度。第二,目前被告的律师坚持说既然他们已经被判为一般担保,而且当初的第一被告又有房产在,他们就不必履行担保责任。至于法院不执行是我方与法院的事。而且后续第一被告有没有可执行的物产现在并不清楚。所以他们不必承担当初的还款担保责任。
   这件事太过于神奇了,对方手中好像有神助一般一会儿是矛,一会儿是盾。
   请问各位老师我这案子下一步该怎么办呢?
此致!
                                        万谢!

                                       1390403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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