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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未到庭开庭,法院无法无天,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中院的老把戏

江苏 03-08 16:20  悬赏 0  发布者:吴家强 给我留言  回答:(2)
行政上诉法庭辩论提供法院
辩论人:吴家强、本案原告、上诉人,原住兴化市垛田镇城东村、(原将庙村民,本村水工)。联系电话:13812479619
关于兴化市垛田镇城东村(原将庙村) 房屋在2008年2月28日开始动迁,同时29日该村委会对被拆迁人王银娣作出向“拆迁指挥部”《兹有原将庙村第二动迁小组有拆迁户吴家宾,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为王银娣的户名》。与此同时:该村房屋被拆迁户主王银娣在3月3日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与共同原有在一起生活居住的人,维共同财产产权人《声明》。                           
可是垛田镇城东村房屋拆迁工作组在3月8日,目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说明”《说明中注:兴化市城东村拆迁指挥部,兹有吴广大住房、前边是吴建华的、照进行丈量评估、后边房子吴桂华的等协调处理好、再进行丈量评估后签约》。因此:该房屋被拆迁户主王银娣与共同原有在一起生活居住的人、维财产产权人依法上访、申诉、诉讼喊冤!至今无门!??????
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在2010年3月5日违法作出(2009) 兴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王银娣的起诉。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 泰中行终字第009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 泰中行监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王银娣的再审申请。
为此:垛田镇党委、人民政府在2010年10月27日、按排城东村房屋拆迁工作组张永发再书写一分“说明” 向《兴化市城东村拆迁指挥部:兹有本人代笔2008年3月8日的说明、当时我们不清楚有2008年3月3日和2008年2月29日当事人王银娣向村和拆迁指挥部提供的声明,特此说明》。同时由兴化市垛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编号:2010年垛民调字0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张永发于2010年10月27日书写说明一份,澄清在2008年3月8日书写说明时,并不知情王银娣己向拆迁指挥部和村呈送相关分户材料。2、张永发书写后,吴家强、王银娣不得再找张永发麻烦。3、相关未尽事宜,吴家强、王银娣可以通过诉讼渠道寻求保护。
对此:垛田镇城东村该住家户房屋被拆迁人、多次到政府拆迁相关部门上访交涉,但是房屋拆迁相关部门多次目无国法、推诿职责,在二0一0年九月八日严重违反我国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情况说明” 中注:《根据村镇提供的被拆迁户名单,没有吴家强、吴家宝、吴家国的资料信息,在整个动迁期间,吴家强、吴家宝、吴家国也没有提供任何拥有拆迁房屋产权的有效资料。该三人与我公司在城东村将庙中段实施的动迁工作无关》。和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关于王银娣申请的答复” 中注:实施单位对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拆迁名单由村镇提基层组织进行提供,补偿安置标准按政府相关政策统一办理。根据二00八年城东村拆迁工作组提供的被拆迁户名单,您本人和吴家强、吴家宝、吴家国三人均不在其中。并对被拆迁人说;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或携带合法有效的相关手续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特此答复!《兴化市东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可是垛田镇城东村房屋拆迁相关违法的人员、在2010年9月19日上午,同时有人民法院违法参加、目无党和人民政府、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社会关系、剥夺该房屋住家户共同财产产权人的权利,至今未对被拆迁人达成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利用野蛮暴力手段、对该房屋强制拆迁,直至被拆迁人无家可归,依法上访申诉、诉讼喊冤至今无门!中国人梦想,如何实现?化解矛盾、和谐社会。同时请问:我国党风是什么?政风又是什么?
但是特别严重的还有十三个部门另受害人家族祖坟总不放过,在二0—二年十一月—日上午,兴化市垛田镇城东村拆迁房屋,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家族,不知道由谁牢头、十三个部门合伙强拆受害人家族祖坟! 同时我们听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学志说、有市法院和公安参加,由市政府邓志方副市长负债按排。事后人民法院张锦海副院长负债牢头处理,解决被拆迁人补偿按置方便相关问题。但至今无果!
与此同事:垛田镇城东村,该村房屋被拆迁人吴家国以在二0一三年上半年、由人民法院张锦海副院长负债牢头,但是的吴家国补偿安置方便问题依法处理解决!!! 现在该村房屋被拆迁人还有几户没有依法补偿安置处理解决。
所以垛田镇城东村、该房屋被拆迁人未有补偿安置的人、在腾讯微博、发送相关信息,但以发送几万条、请网友见证!!!但是该户被拆迁房屋违法的相关人员,在逼迫受害人杀人、放火!同时被拆迁人怀继续发布信息!!!为什么党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人依法化解矛盾!
可是兴化市公安局在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利用手中权力,对受害人雪上加霜、没有化解矛盾,去抓拆迁房屋违法的坏蛋,还对受害人胡说八道、儿的受害者被拆迁人违法作出化公(治)行罚决字[2013]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拘留五日,受害者被拆迁人当场不服。于2013年10月6日书面向泰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与此:泰州市公安局在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泰公复决[2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决定:维持兴化市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化公(治)行罚决字[2013]1448号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不服、于2013年11月29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书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贵院在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违法作出(2013)泰兴行初字第0052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家强要求撤销兴化市公安局化公(治)行罚决字[2013]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请问这些相关部门有关程序是不是走秀吧!!!???中国公民何处讨还公道。谁来依法化解矛盾!请问:什么是党风、政风、家风、社会风气什么!什么叫和谐、什么叫民生。但受害者还继续在腾讯微博发布信息、这是谁是渎职行为,?还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在渎职。
因此:兴化市垛田镇城东村、被拆迁房屋的受害者吴家强,于2013年12月27日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提起《行政上诉状》恳望贵院依法实现诉请,化解矛盾、和谐社会。
呈交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上诉辩论人:吴家强
                                二0—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  1、垛田镇城东村(原将庙村)2002年12月11日本村(水工合同书)2页。
2、兴化市李卫国市长你好,请帮助我们被拆迁人在2014年还我们的家,过一个愉快的春节 、和市信访局多次批示,你们反映的问题已转住建局处理。但是至今无果。2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1页
合计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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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3-08 17:27
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4-03-09 00:11
对于二审如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是一定 要有理由和依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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