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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合同解除

 03-14 23:31  悬赏 0  发布者:十一中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顺义区 回答:(5)
我今年61岁,上月刚与某单位签订一年的看门合同。昨天单位领导突然找到我说要与我解除合同,原因是我超过60岁了,按合同法不应再签。我不同意,要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我违约金。请问我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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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15日 00时52分
你好,按合同约定,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4 23:44
你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3-15 00:33
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3-15 08:10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3-18 13:45
您好,如果公司无故跟您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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