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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03-15 13:23  悬赏 25  发布者:言西早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2)
我个人承包一项本单位的工程施工,因为单位的工程结算书未能及时做出,直到2年多以后,我才与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按单位要求我们先结算我手中工程预付款的使用情况,然后再结算单位应付给我的施工费。可就在我们刚刚结清工程预付款之际,检察院也为核对该工程将我传唤。为此,单位让我将已结清的工程预付款全部上缴(即:票据与剩余现金),暂时停止工程结算,然后先去应检察院的传唤。于是,我按时上缴了手中的工程使用票据和现金后,到检察院核进行工程核对。没想到,检察院指控剩余工程预付款现金在我手中存放已超过三个月法律期限,法院也为此以“挪用公款”罪而判我有期徒刑五年。经检察院审查,我手中剩余的工程预付款现金只为工程结算而存放,没做任何其他使用。另外,单位尚未结清我应得的施工费,本工程结算并没结束。请问,这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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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15日 14时57分
答:围绕不是公款举证,申请再审。
追问:

您的意思是:该款在工程结算前不是公款吗?

回答:

答:不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也认为该款在工程结算前不是公款,对吗?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5 20:45
1、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2、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3、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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