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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能成朋友借我的钱,能要回来吗?  谢谢

山东-青岛 03-16 15:19  悬赏 0  发布者:东山008 给我留言  回答:(5)
跟女朋友在恋爱期间,她向我索要的钱(将近1万),都是通过转账到她账户的。
 当时汇钱的时候,两个人基本确定会订婚、结婚。
当时说过订婚后这些钱我就可以不要了,只是都是口头上的,没有字句也没有借条。
现在她以莫名其妙的原因提出来分手,并且微信、QQ都删除我了,电话也拉
请问这些钱我能要回来吗?  谢谢
问题补充:
“恋爱中的男女向对方赠送贵重物品的目的,无非是希望与对方最终结婚。这种以“与对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应当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只有在双方成功结为夫妻时,才能说真正生效。这是附条件的赠与与普通赠与的最大区别,即普通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即生效,赠与人如无合同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撤销赠与;而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并不立即生效,需在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因赠与未生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赠与物已不存在的,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的折价款。”

       这个条款,有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呢?  麻烦各位专家律师给回复下,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6 15:26
如果有证据是可以要回来的
追问:

你好,请问这个需要哪些证据? 银行转账的记录可以吗?

回复时间: 2014-03-16 16:30
你好,很难。
追问:

“恋爱中的男女向对方赠送贵重物品的目的,无非是希望与对方

最终结婚。这种以“与对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应当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只有在

双方成功结为夫妻时,才能说真正生效。这是附条件的赠与与普通赠与的最大区别,即普通赠与在赠

与成立时即生效,赠与人如无合同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撤销赠与;而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并不立

即生效,需在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因赠与未生效,受赠人

应当返还赠与物,赠与物已不存在的,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的折价款。”
==如果按照这个理由 这个为依据 能索要回来吗?
谢谢

回答:

这个理由可以,但到时候不承认了,说你还的钱。

回复时间: 2014-03-16 18:11
我认为不能要回了,因为不是彩礼。是恋爱的期间的赠与消费。
追问:

1)恋爱期间给付钻戒、首饰等物品,一般认定为赠与;
2)日常消费也应当认定为赠与;甚至,小额资金的给付也可以认定为赠与。
3)但是,大额资金给付,在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时,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赠与。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赠与行为要完成,赠与人必须要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就赠与达成合意。同时,主张权利一方还应就此进行举证。

回答:

现在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了。几千不属于大额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4-03-16 19:30
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3-17 15:24
能证明金钱转移关系,就可以主张不当得利或直接主张借贷关系返还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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