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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我住房了

重庆-开县 10-17 02:39  悬赏 0  发布者:高瑜 给我留言  回答:(0)
离婚协议书
男方:赵中智,男,汉族,1980年11月02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民缘街107号附1号1单元8-2,身份证号码:510282198011023219
  女方:高瑜,女,汉族,1983年12月20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成海井36号附5号,身份证号码:510302198312201043
  男方赵中智与女方高瑜于2003年11月认识,于2006年_6_月_13_日在江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2月04日生育一女儿,名赵果。因夫妻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现经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赵果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赵果现就读于江津区实验幼儿园,男方则必须保证女儿在该园就读,直至毕业。如:男方父母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江津(主城区,即:重庆市江津区民缘街107号附1号1单元8-2)带女儿,则监护权交由女方。且女方抚养女儿的一切费用均由男方承担(其中包括女方雇请保姆等费用),并按月支付。
  在女儿节假日期间,女方可随时探望、接走女儿。(女方节假日可随时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并送回女儿居住地。)
 二、财产分割: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的银行存款均由各自支配。
  (2)房屋:仅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民缘街107号附1号1单元8-2的房地产所有权赠予女儿赵果(身份证号:50038120061204002X)所有(包括楼顶上的一切附属设施在内),该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待女儿长大成人后办理,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双方不得变卖该房屋,如需变卖,由女儿自己决定;男女双方如再婚,另一半均不得在该房屋内居住、停留)。为了不影响女儿的成长,男女双方平时不能带其他任何人在该房屋内居住、停留。
  三、债务债务: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买房贷款债务由男方负责,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字生效。
备注:1、上述自愿离婚协议完全真实,双方认为处理适当。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律师你好:我想问问上面的协议,我朋友是女方,他们离婚后,她前夫不让她去他们那个房子里面居住了,也不要她探自己的女儿了。
想向你质询一下:
1、女方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把房子转让给女儿,现在男女双方把房子卖了平分?
2、在房子没有过户给孩子,女方有权去房子里面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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