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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03-17 21:03  悬赏 0  发布者:温友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3年12月15日8时50分,张光豪因交通事故死亡于深泽县赵庄纪未辰拔丝厂门口。
经调查:案发时分别为:刘玉超驾驶的三轮汽车、张彦猛驾驶的三轮汽车经过深泽县赵庄纪未辰拔丝厂门口。刘玉超称:在驶出该厂门口时,有两个小孩分别在深泽县赵庄纪未辰拔丝厂门口南侧与北侧,刘玉超驶出之后,张彦猛随后驾驶三轮汽车驶出该厂,张彦猛称:在其驾驶出该厂发现一个小孩趴在地上,脸与地面接触,向小孩西侧闪躲,发现小孩旁边有血迹,绕过小孩,驾车驶离。经公安部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刘玉超驾驶的三轮汽车前轮、左后轮、右后轮擦拭物和张彦猛驾驶的三轮汽车前轮擦拭物上均未检查出人血反应。
此事故与2013年12月15日报案,经我大队调查:现场无监控设施,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我可以采取哪些方案来解决,是否可以让嫌疑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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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7 22:59
你好,可以依据结果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嫌疑人承担责任,具体可以电话联系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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