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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伪证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03-21 00:47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4)
咨询人(行政复议案申请人)因省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中被申请人举证无能的情况下伪造证据签发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引发纠纷。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页,经查部分捏造1988年9月,第三人和丈夫黄某民(已故)与案外人符民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某民夫妇购买欧某来一间三层楼房后,将楼房与符某民的宅基地交换,用于兴建“惠某楼”(以该《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凭)。这一事实作为维持被申请人琼X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颁发42号土地证)的定案依据。咨询人2次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索要《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未果。显然《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伪造的证据。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伪证为定案依据作出的。咨询人认为,虽然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即原具体行为作出时未有的,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伪造的证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即不支持咨询人的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作伪证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的情形?
恳请在线律师发表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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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21日 08时53分
您好,针对您的疑问,提供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如果对方确实伪造了证据,那么您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相关的鉴定,比如笔迹鉴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等,一旦查实证据是伪造的,那肯定可以胜诉;

二、即便对方没有伪造证据,但确实如您所说,原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并不包含此《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却在复议过程中加入了此证据,则确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 (一) 项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您在起诉时应该列复议机关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我的补充: 2014-03-21 08:57
您要求查阅、复制行政机关决定的证据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复议机关拒绝查阅是不合法的,您可以投诉,或在诉讼阶段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我的补充: 2014-03-21 09:03
再者,《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在原处理中未涉及,在复议过程中也不应该被采信。依据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我的补充: 2014-03-21 09:03
以上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追问:

邢律师:
您好!感谢您针对咨询人的疑问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咨询人尚存的疑问如下:
1、复议机关涉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问题。复议机关在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查(审理查明)部分提及《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并以《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作为主要定案证据签发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后咨询人多次查询《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的来源及索要《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均未果。咨询人能否以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一份《书证》为证据主张复议机关涉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2、咨询上述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即原具体行为作出时未有的,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伪造的证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
3、 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一)、(二)能否同时适用,支持咨询人在诉讼中主张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恳请邢律师指教,谢谢!

回答:

1、是否捏造,是个事实问题,您在诉讼过程中可要求对方出示次材料,对方出具不了,其自然就会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2、复议机关实际上已经更改了事实依据,仍然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
3、您可以这么主张,但就我的经验判断,法院很可能会认为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不过,其实这对您的案件最终是否胜诉并无决定性影响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邢律师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1 10:24
你好,行政复议机关涉嫌严重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3-21 15:31
你的问题涉及民事和行政纠纷的交叉,比较复杂,不是你几句话就能够说明白,我们也越看越糊涂,建议你最好带着全部材料和有关证据和律师面谈,详细说明案情,历史沿革,仔细的分析判断,给你做出正确的合理合法的指导性建议和帮助。
回复时间: 2014-03-21 23:00
可以抓住作伪证本身,一是要求纪检部门和法院查处,二是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追问:

感谢周律师提意见和建议,咨询人就您提及的相关问题回答如下:
1、关于要求纪检部门和法院查处问题,咨询人举报内容如下:主办单位:中共海X省纪委信访室 海X省监察厅举报中心 举报陈X(海X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处琼府复决[2012]185号《海X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案经办人)。
在签发X府复决[2012]185号《海X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页,经查部分捏造1988年9月,第三人和丈夫黄惠某民(已故)与案外人符某民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某民夫妇购买欧某来一间三层楼房后,将楼房与符某民的宅基地交换,用于兴建“惠X楼”这一事实作为维持被申请人琼X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案依据实属滥用职权行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人多次向陈燕索要第三人和丈夫黄某 民(已故)与案外人符某民签订的这一份协议书,未果。因陈X伪造上述证据导致复议申请人无家可归,特此举报,恳请贵中心受理并立案查处。举报日期:2013年12月6日(星期五)22时 信息提交成功,查询密码是 856x1d75yF8e6044 咨询人不明白,针对如此简单确认《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是否存在的问题 历时106日,举报査询时老是出现一句话,您好,您的举报已收到,请耐心等待!中纪委如此办案速度,咨询人无奈。
2、关于要求法院查处问题。第1个问题中提及的“惠X楼” 土地使用权应属咨询人。理由是咨询人用位于惠X楼左侧一幢自已的三层楼房(上述黄某民夫妇购买欧某来一间三层楼房)与符某民的宅基地交换,用于与第三人合资兴建“惠X楼” 。咨询人手中有以房换地的证据如第三人取得1985年11月19日原琼海县长坡区公所给符某民颁发的N0.0009001号《建宅土使用许可证》及办证费用《收据》。因第三人(林某花)主张惠X楼房地产权属己有而委托国内代理人林艳举报咨询人侵占华侨房屋,导致琼X市长X镇政府违法抄家并将咨询人驱逐出惠X楼。第三人的理由是她手中有当地政府颁发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42号土地证),咨绚人通过信访收集到来源于琼X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档案室的有四个漏洞1、林X花宗地图未盖章。2、座落长X镇,未见街道名称。3、未见填证机关签名盖章。4、未见琼X市人民政府盖章,众所周知无法律效力42号土地证(证据一)。长坡镇政府1993年出具的证明土地权属“惠琼楼” 及北至黄X昌的《证明书》(证据二)。地籍调查结果《地籍调查表》(证据三)。和林某花(外国人)冒充长西村民小组成员申请政府划拨宅基地的《土地登记申请表》。(以海土环资回报[2012]97号《琼X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黄某昌上访信件办理结果的回报》为凭)。咨询人按[2012]97号文件告知的复议申请权于2012年10月19日向省级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不在法定期限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咨询人于2013年1月4日以责令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为诉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历时143日才作出复议决定且该复议决定以伪证为唯一定案依据作出。咨询人不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第 三款;第四款 规定向一审法院(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31号合议庭符法官邮寄送达《原告不撤诉告知书》告知原告因被告作伪证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实属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故原告不撤诉,增加“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求。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1067282636101号为凭)。然而,一审法院不理睬咨询人增加“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求。一审历时150日签发(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作出X府复决[2012]185号海X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原告送达,说明被告已经按照其诉请履行了法定职责,而原告坚持不撤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没有实际意义,对其诉请应予驳回。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咨询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未签发《开庭传票》,未开庭审理,仅在另一案件开庭结束后由一个法官及一个书记员询问咨询人不撤诉的理由就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情请登录天涯法律网,点击法律文书,搜索(2013)琼行终字176号《行政判决书》。咨询人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签发(2013)琼行监字第10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这就是咨询人请求法院监督的结果。
3、咨询人走投无路,只能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回答:

那就抗 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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