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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的官司

 02-24 13:53  悬赏 10  发布者:btnbna……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郑州 回答:(1)
我家是河南登封的,2000年在登封市郊区买了一处在基地,当时卖方称土地证丢失,所以未办理土地及房产过户,但是签有买卖合同,并有土地所出具的土地证丢失证明。
    现在过去9年了,登封的土地不断涨价,当时我们的买房款是5.8万元,08年我们邻居把他们的房子卖了50万,卖方得知后遍要反悔,说让我们再给他们补交40万,或者他们给我们退5.8万我们搬走。于是我们把他们告上了法院。
    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得知他家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国家是不允许买卖的。在律师的指导下,我们找到了登封市政府03年出台的一个规定,具体内容我不太清楚,大概是依据河南省国土2002年52号文件,规定登封市四关转化为城区,土地也随之转化为国有土地。(大概是这个内容)
    08年底,我们的官司在登封初级人民法院开庭,我们主要运用的是物权法,一审我们胜诉。但是他们提出了上诉,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给出了,发回重审的结果。
    我想了解一下我们这样的情况在重审中能不能胜诉?如果不能胜诉我们是不是可以让他们赔偿我们的损失?根据我们邻居卖房的价格大概能让他们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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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2月24日 15时06分

  1、集体土地使用权除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他人购买是违法的,属于无效。2、由于02年你买的土地已经转变为国有土地,具备了办理过户手续的基本条件,应当认定为你与对方的买卖合同合法,你可以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我认为你们可以胜诉。即使不能胜诉,对方也应当按照房屋升值幅度对你们进行补偿。
评论者:赵波律师
时间:2009-02-25 21:00
你好:现在很难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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