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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漳州 02-24 15:24  悬赏 0  发布者:aaa677…… 给我留言  回答:(3)
1989年7月24生育第一个孩子(男),于2001年8月12日在福建省漳州角美政府门口发现一弃女婴,后报警。经角美民政局,角美分局同意包回喂养,后又登报(闽南日报)(弃婴声明),在法定的期限内,她的生父母还未找到!已给弃婴办理户口登记。
请问:这样要不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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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24 15:26

 既然是经过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应该不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09-02-24 16:40
咨询计生和民政部门。
回复时间: 2009-02-25 09:58
 既然是经过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应该不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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