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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效?
福建-泉州 03-24 15:18 悬赏 0 发布者:jjff22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市民***怀孕10个月,一直在这个医院按照医院的要求做全程产前保健检查10多次,花了几千元,医生检查都是表示说:一切正常,很好。(其实孕妇胎头高浮合并脐带绕颈有危险)。一天早上,原告(初产妇已经足月妊娠,胎膜早破,脐带异常,胎头高浮,左枕横位)早上8点,原告到这个医院急诊。还是之前产检的医生接诊,还是说正常,很好。接着原告经过多项检查(都有收费的检查),原告进入待产房。医生没有如实告知原告病情(初产妇已经足月妊娠,胎膜早破,脐带异常,胎头高浮,左枕横位)。原告进去一躺就是十个小时,极少有医护人员过来查看询问。中午,原告的胎心严重异常,医护人员没有告知病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没有严密注意诊疗;一直到了18时多,原告胎心严重变异,发生脐带脱垂的危重急病了(脐带脱垂是产科危急重病,胎儿的生命危在旦夕,危在一分一秒中,是在与死神分秒必争,相当于一般人被封住气管,停止了呼吸,是极其危急),医院这时临时才要求病人进行一系列的好几份不同内容的《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两张布满文字的A4纸)、《知情告知书》、《医疗授权委托书》、《麻醉与或镇静麻醉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等等几份长长充满医疗术语文书的认定签字,还要病人家属认定并签写类似几份同意书,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自费药品或部分自费药品诊疗项目使用协议书》、《医疗授权委托书》,再临时要求病人脱衣换衣,再从二楼的产房转移到五楼的手术室,召集有关医护人员,与麻醉师商讨麻醉事宜,再进行备皮,全身麻醉剖腹产手术。大家看看,拖磨了这么长的时间,胎儿会不会缺氧?但是医护人员没有及时为新生儿诊治缺氧,直接把新生儿送给病人家属,一再表示新生儿健康没有问题(病人在匆匆忙忙的紧急剖腹产手术后已经是大病人了,已经隔离到特别病房,家属不能见到)。孩子出生第一天左手抖动,第二天原告送新生儿到泉州儿童医院儿科重症区诊疗。后来才发现这个孩子脑瘫了。原告又在这个医院花去了好几万块钱为婴儿治疗这个缺氧脑瘫病,但是许多脑细胞已经凋亡,难于挽回。
就在这个儿童医院2013年7月“保暖箱死婴事件”.差不多时期,原告要求并通过了市医学会的鉴定,但是医学会只是承认医院存在不足,否认了医疗事故。由于医院故意把病人赶出复印室,不让当场守看病历的开封与复印,隐瞒了相当多的病历,没有复印提供给原告,造成了这次市医学会误判。医学会医鉴会当场就知道医院没有为病人提供应有的客观病历资料,被告在鉴定会当场强硬阻止原告查看胎心图。说这些是主观病历,不能看。真是欲盖拟彰!医院在原告诊疗期间未尽告知病情义务,没有严密诊治,有的疏忽大意,有的玩忽职守,有的故意......医院已经明显是理亏了(病历原件有医院过错的证据,医院故意隐瞒不提供),但是医学会还是判定医院“存在不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辛辛苦苦上诉,深深受到败诉的伤害,一家人也非常伤心失望。原告在鉴定误判后,7月19日下午,到这个医院要求医院提供应该给我们完整的客观病历资料,遭到了医院百般的刁难,病人被当猴子耍,被医院当成皮球踢来踢去。原告都被气哭了。至今还有一些病人应有的病历资料被医院隐瞒没有提供。
只要当时医方在10个月产检保健时,或者在急诊待产时,如实告知原告病情、存在多少风险、注意事项、预防措施、诊疗措施等等(初产妇已经足月妊娠,胎膜早破,脐带异常,胎头高浮、左枕横位......难产率非常高,这样高危妊娠,医院竟然在原告不知情之下以一般妊娠安排待产),原告就不会丧失选择比较安全又有充裕时间与有充分准备的剖宫产,就不会造成脐带脱垂,胎儿缺氧脑病;只要医护人员认真巡视检查,就能及时发现危险预兆,及早采取有效措施或剖宫产,胎儿就不会缺氧;只要医院做好抢救的准备与抢救工作,及时给缺氧的新生儿吸氧输液诊治,新生儿就不会缺氧脑病;……医院的诸多缺失过错,只要做好一个,就不会造成原告新生儿缺氧脑病、心肌损伤的惨剧!
我们已经上诉省医学会,要求再次鉴定。但是省医学会要求:“请补充证据,中止鉴定。中止鉴定期间不计算时间。” 请问原告在这个中止鉴定期间为了搜集证据而超过了两年时间会不会超过法律时效?中止了鉴定,两年后(还在中止期间)如果原告向法院上诉,会不会超过法律时效?希望律师指点。
就在这个儿童医院2013年7月“保暖箱死婴事件”.差不多时期,原告要求并通过了市医学会的鉴定,但是医学会只是承认医院存在不足,否认了医疗事故。由于医院故意把病人赶出复印室,不让当场守看病历的开封与复印,隐瞒了相当多的病历,没有复印提供给原告,造成了这次市医学会误判。医学会医鉴会当场就知道医院没有为病人提供应有的客观病历资料,被告在鉴定会当场强硬阻止原告查看胎心图。说这些是主观病历,不能看。真是欲盖拟彰!医院在原告诊疗期间未尽告知病情义务,没有严密诊治,有的疏忽大意,有的玩忽职守,有的故意......医院已经明显是理亏了(病历原件有医院过错的证据,医院故意隐瞒不提供),但是医学会还是判定医院“存在不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辛辛苦苦上诉,深深受到败诉的伤害,一家人也非常伤心失望。原告在鉴定误判后,7月19日下午,到这个医院要求医院提供应该给我们完整的客观病历资料,遭到了医院百般的刁难,病人被当猴子耍,被医院当成皮球踢来踢去。原告都被气哭了。至今还有一些病人应有的病历资料被医院隐瞒没有提供。
只要当时医方在10个月产检保健时,或者在急诊待产时,如实告知原告病情、存在多少风险、注意事项、预防措施、诊疗措施等等(初产妇已经足月妊娠,胎膜早破,脐带异常,胎头高浮、左枕横位......难产率非常高,这样高危妊娠,医院竟然在原告不知情之下以一般妊娠安排待产),原告就不会丧失选择比较安全又有充裕时间与有充分准备的剖宫产,就不会造成脐带脱垂,胎儿缺氧脑病;只要医护人员认真巡视检查,就能及时发现危险预兆,及早采取有效措施或剖宫产,胎儿就不会缺氧;只要医院做好抢救的准备与抢救工作,及时给缺氧的新生儿吸氧输液诊治,新生儿就不会缺氧脑病;……医院的诸多缺失过错,只要做好一个,就不会造成原告新生儿缺氧脑病、心肌损伤的惨剧!
我们已经上诉省医学会,要求再次鉴定。但是省医学会要求:“请补充证据,中止鉴定。中止鉴定期间不计算时间。” 请问原告在这个中止鉴定期间为了搜集证据而超过了两年时间会不会超过法律时效?中止了鉴定,两年后(还在中止期间)如果原告向法院上诉,会不会超过法律时效?希望律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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