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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抚养费和变更抚养权

 03-24 21:47  悬赏 0  发布者:高强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陕西 回答:(5)
我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与前夫离婚,3岁的女儿抚养权归前夫,当时判我每月给80元抚养费,我一次结清5年抚养费,2009年他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我每月出160元抚养费,我每年按时付给1920元,本月20日,他以一直未再婚,经济收入低为由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每月支付826元抚养费,他们只让我出抚养费,不让我见孩子,10年我只在法官的陪同下见了孩子一面,我想咨询3个问题:1,对于抚养费诉讼次数法律有没有规定?2,我能不能变更抚养权?    3 如果能变更抚养权,我咋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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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25日 09时57分
你好,已做详细回复,根据你的问题处理如下:
1、没有次数限制的;
2、你可以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
3、可以对方协商变更,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的。。。。
请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你的答案简单明了,谢谢你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4 21:49
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4-03-24 22:04
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4-03-24 22:41
对于抚养费诉讼次数法律有没有规定,你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你女儿满10周岁,需要征求你女儿的意见。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4-03-24 23:07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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