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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
03-27 14:55 悬赏 0 发布者:gegepp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济南 回答:(2)
我是一名大学生,在学校教师公寓租的老师的房子,一间侧卧。且房子是从二房东手里租的,和老师没签合同。租房时和二房东签订合同,说明如果要退房,提前一个月说一声,然后退押金和剩余房租,并没说还有暖气管道占用费。但是退房时我没有提前一个月跟二房东说要退房,二房东说老师不愿退还剩余的一个月房租,而且还要交暖气管道占用费。租房合同到13年8月,我是13年12月退的房。请问这个费用我应该出吗?二房东和老师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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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3月27日 14时58分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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