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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省高院终审行政判决向最高检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事项是由省高院再审改判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03-28 23:04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12)
案情简介:咨询人因房屋共有人之一的第三人(林某花)主张惠X楼房地产权属己有而委托国内代理人林X举报咨询人侵占华侨房屋,导致琼X市长X镇政府于2012年8月3日上午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违法抄了咨人的家并将咨询人驱逐出惠X楼。第三人的理由是她手中有当地政府颁发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42号土地证)。咨绚人信访并签收《海土环资回报[2012]97号《琼X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黄某昌上访信件办理结果的回报》后得知,证据一':42号土地证,来源于琼X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档案该证有四个漏洞1、林X花宗地图未盖章。2、座落长X镇,未见街道名称。3、未见填证机关签名盖章。4、未见琼X市人民政府盖章。证据二《证明书》:长坡镇政府1993年出具的证明土地权属“惠琼楼” 及北至黄X昌的。证据三《地籍调查表》证明地籍调查结果。证据四《土地登记申请表》证明林某花(外国人)冒充长西村民小组成员申请政府划拨宅基地的。如此明显瘕疵的42号土地证,被申请人也说是合法的,咨询人不服,按[2012]97号文件告知的复议申请权于2012年10月19日以琼海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级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8日随《行政复议答复书》补充证据五《土地登记审批表》,因证据五属超过法定举证期限补充的证据,被咨询人拒收。由于复议机关不在法定期限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咨询人于2013年1月4日以责令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为诉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历时143日才作出复议决定,但该复议决定是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补充《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且涉嫌伪证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而引发更大的纠纷,咨询人不同意撤诉,遂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不予受理而申请抗诉。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海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X行终字第176号《行政判决书》简称(原判决);(2013)X行监字第10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由海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判决。
1、原判决确实超二审审限结案。申请人于2013年6月18日提起上诉,原判决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签收(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1074293875501号为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9日签收(2013)X行终字第176号《行政判决书》以《送达回证》为凭,历时148日。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60日内规定。尽管(2013)X行监字第10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在未适用法律条文的情况下认定“二审并不存在超期限审理的情形”。 但是既然上述羁束性法律明确规定【二审审理期限】60日内。那么不管二审何时立案结案都不应超过60日。该院审监庭明知原判决历时148日才作出,还说“二审并不存在超期限审理的情形” 岂不是强词夺理。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原判决明知该案一审时被申请人未提供《行政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两次开庭审理均缺席仍被一审法院拖延150日后判决其胜诉。虽然被申请人历时143日签发X府复决字[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不作为转变成行政作为,但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补充《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且涉嫌伪证(第185号文第3页经查部分就是证据)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引发更大的纠纷。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补充《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且涉嫌伪证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而提起上诉,二审应当开庭审理让申请人反驳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补充证据这一违法行政行为,让申请人知道《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是怎么炮制出来的?故意袒护被申请人违法行政行为,未开庭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申请人连当着被申请人的面质证的机会都没有。尤其是该院审监庭在二审审判人员询问申请人为什么不申请撤诉时申请人说明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补充《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且涉嫌伪证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而坚持上诉的情况下签发(2013)X行监字第10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二审中审判人员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询问,二审审判人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为理由,认定二审未开庭审理并无不当,最终撕裂省内法律的最后底线,让被申请人违法的行政行为消遥法外,可恶。
3、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申请人在上诉状中载明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补充《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且涉嫌伪证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请求法院作出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原判决明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并不包含《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却故意在复议过程中加入了此证据,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法,申请人的上诉诉求应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然而,二审审判人员故意遗漏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审查,仅凭被申请人已从行政不作为转变为行政作为的表面现象而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将寻求司法救济的申请人拒之门外。申请人不服,依法申请再审,谁料,省高院签发的(2013)琼行监字第10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仅凭在复查听证中,你明确表示你上诉请求中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琼X市人民政府颁发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这一理由支持原判决,最终酿成中国最大行政审判错案,迫使申请人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问题补充:
感谢下列12位律师支持咨询人申请抗诉,支持率达到100﹪,增强了咨询人依法维权的信心。咨询人邮寄送达的《行政抗诉申请书》于2014年4月3日高检院已妥收,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1092960094106号为凭。但愿该抗诉案在各位律师关注下如愿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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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29日 15时31分
1、不服省高院的判决,申请最高检抗诉的请求事项就是“请求最高检依法向最高院提出抗诉”,至于最高检的抗诉请求是什么主张是什么内容,最高检会根据你申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在抗诉书中明确的,那是检察院的事情;你要做的就是在“抗诉申请书中说明你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让最高检认为“省高院的判决确实违法、错误,应该抗诉即可。2、关于申请抗诉的第一个理由;我认为没有什么意义,超审限在中国比比皆是,而且不一定影响公正审判,最高检应该不会以此理由同意抗诉的;3、关于没有开庭审理的问题,是可以的,如果一审没有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肯定是违法的无效的;但是你在内容中有提到是,二审未开庭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以你的这个理由,我认为最高检也不会同意的。4、关于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理由。你是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是驳回上诉,所以二审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只能是一审判决“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最高检还是可能同意抗诉的,但是也可能不同意抗诉因为“如果是遗漏了请求,也还可以重新在起诉的啊!”5、我认为你应该增加一个申请理由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补充《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且涉嫌伪证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应该提起抗诉的,最高检有可能采纳的。6、既然你认为本案是中国最大行政审判错案,应该持全部的证据材料和所有的法律文书,当面和知名的大律师介绍情况,沟通,分析、判断,可能要比网上咨询效果作用要好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徐律师真诚指教!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9 10:06
不服省高院终审行政判决可以向最高检院申请提出抗诉;
或者向最高院申诉
回复时间: 2014-03-29 10:10
可以提出抗诉的。。。。
回复时间: 2014-03-29 11:13
提出抗诉,希望你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支持。
回复时间: 2014-03-29 12:12
你好!
    第一、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二、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第五、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所以,你可以1、向海南省高院院长反映情况,请求他启动再审程序;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由其改判;4、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
    如果我解答了你的疑问,请选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3-29 18:17
案情陈述不明:
1、申请人或咨询人为房屋共有人的证据?
2、申请人或咨询人与林某花是否有血亲关系?
3、申请人或咨询人与林某花是否有合同关系?
4、申请人或咨询人与林某花是否有其他财产关系?
5、申请抗诉难度较大?
回复时间: 2014-03-29 19:21
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回复时间: 2014-03-29 20:38
可以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最高检提出抗诉申请。
回复时间: 2014-03-30 12:11
我处成功代理苏州顾某某与苏州市住建局房产证被恶意注销案,详情可致电
回复时间: 2014-03-31 11:33
可以向最高法和最高检提出申诉。
回复时间: 2014-04-01 17:56
你好:先由最高法院下裁定,看有谁审理
回复时间: 2014-04-0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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