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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黑龙江-哈尔滨 03-29 12:00  悬赏 0  发布者:言西早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个人承包本单位一项工程施工,因为单位应做的工程结算书未能及时做出,致使工程竣工后两年多才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时,先结算的是单位预付给我的工程施工费还剩余多少现金,然后再结算单位应支付给我多少施工费,最后两笔费用相减即是本次工程结算的最终结果。可是,就在我们刚刚结清剩余的工程预付款之际,检察院也来审查该项工程。为此,单位决定暂时停止工程结算,全力配合检察院办案。但让我必须先将已结清的工程预付款全部上缴(工程使用的票据和剩余的现金),我按照单位规定时间上缴了所有票据及剩余现金。但检察院却因剩余现金在我手中存放已超过三个月法律期限,指控我犯有“挪用公款”罪,最后法院也以“挪用公款”罪,判我有期徒刑五年。此后,虽然我让家人多次向单位提出继续工程结算,但终因防止我翻案单位没与我继续结算。直到我刑满释放单位领导更换四年后,单位才与我继续进行当年的工程结算,支付了我应得的工程施工费。综上所述,我应退还单位的工程款四年前已按时还清,而单位应支付给我的工程款四年后才还,并且因为该款我还被判决五年有期徒刑。请问,我是否应向单位索要赔偿?单位应该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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