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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遗弃罪?

黑龙江-齐齐哈尔 03-29 23:25  悬赏 30  发布者:银河清风 给我留言  回答:(1)
  岳母1930年生人,今年虚岁85岁,在黑龙江齐齐哈尔生活了60年,有四个女儿,没有儿子。老人生前2010年选择四姑娘家养老。
  岳母今年2月23日被四女儿背着三个姐(期间2月17日签字答应不将老人从黑龙江齐齐哈尔带到山东临清)强行用120急救车从齐齐哈尔一路一直拉到山东临清,雇120急救车花费1万多元。结果到了临清因环境不适应病危住进临清医院,好转后出院。出院后没几天又发烧,这次没有送进医院而是或者到私人诊所或者自己给点药(在齐齐哈尔时多次在家里私自给老人抓药点滴),结果3月29日在点滴时死亡(还不知是在家里点的还是在私人诊所点的)。
  岳母生前完全痴呆已有半年时间,生前有房产存款和劳保。老人有四个姑娘,生前2010年将自己的所有财产两套房产和存款及工资卡完全留给了最小的四女儿并在四姑娘家养老,四姑娘对岳母许诺给老人做好吃的要好好照顾老人,为此老人将两套房产和存款都过户到四女儿名下,以及工资卡都交给四姑娘。财产过户后,四女儿照顾老人的热情没有了,老人觉得上当后见到她就骂她,为此四女儿就躲到山东临清以考察做买卖为名不回齐齐哈尔了,由四姑爷照顾老人。这样四姑娘在山东临清一待有时半年,有时一年。
  今年过春节四女儿从山东临清回齐市时离开齐市已有一年时间了,回来的目的是接岳母去山东临清,此时老人已经完全痴呆不认人了,没有了意识,已经不能骂她了。三个姐姐知道信后阻止四姑娘将老人带到山东临清(老人在有意识的时候明确表示不去山东临清),三个姐表示将老人接到三个姐家中负责照顾,而且表示不要老人给四姑娘的财产这样的条件四姑娘也不答应,对三个姐谩骂人身攻击并威胁人身安全。经过交涉后,2月17日四姑娘让四姑爷签字答应不带老人去山东临清,老人仍在四姑娘家养老,形成字据,字据在二姐处存放。在这次理论当中才知道四姑娘与四姑爷离婚大概已经有4到6年了,老人所住的房子已判给了四姑爷,四姑爷对老人的照顾法律上讲就不是赡养关系,只能算救助,四姑娘不在其母亲身边是否属于遗弃行为。
  2014年2月23 日四姑娘背着三个姐不顾签字字据的约束将完全无行为能力的老人抬到雇的120急救车上,天寒地冻跑了一天一夜用救护车一直拉到山东临清的临时住所。3月29日老人死在山东临清(可能死在家里或者私人诊所)。请问四姑娘违背老人意愿将老人带到陌生之地,而且就医疗条件来说是从三甲医院地区带到二甲医院地区,大大降低老人获得良好救治条件,使老人克死他乡,违背公序良俗,四姑娘这种行为是遗弃行为还是构成遗弃罪。如果构成遗弃罪,现老人已经死亡是自诉还是公诉,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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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11 15:06
我认为,在本案中四女儿不没有构成任何法律责任。在其赡养老人的过程中,她的行为没有遗弃。不符合法律对于遗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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