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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供诉民事终审后,原告受害人回想起了受害事实还可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吗?

河南-鹤壁 03-30 12:38  悬赏 30  发布者:cnhk12……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受害人:青青(化名)女、17岁、学生。
被告致害人:吴法(化名)男,33岁,职业交警。

2000年7月2日,在鹤壁二矿木场路段,吴法与老婆欲开单位警车去安阳看望住院父亲,在车内与老婆打架开车,将人行道上行人青青撞伤,受害人青青当即倒地昏迷,不醒人世,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大脑半球基底节脑挫裂伤。在受害人青青还在昏迷之时,交警队(吴法的工作单位)下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法驾驶予F0020号警车因避让对面来车将警车开上人行道撞伤行人青青,警车损坏,吴法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青青无责任。受害人青青昏迷20多天后醒来不认为自己被警车撞过,回想不起受害过程,共住院290天。

2001年交警队为让青青父母去法院民事诉讼,主动拿诉讼费,请鹤山法院岳厅长写了民事诉状,在鹤山法院立了民事案,法院判决吴法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属职务行为,予F0020号警车归交警支队所有,交警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万多(抛去治疗费还剩3万多),吴法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2002年受害人以精神损失应于赔偿为由提起再审请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再审的一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仍维持原判,但增加赔偿原告受害人青青误工费这一项共计2千余元。

出院后,受害人青青一直是在家休息调养,通过吃有益大脑的食物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锻炼,2010年春天,受害人青青回想起受害经过,真实案件事实如下:
2000年7月2日星期天,我从二矿北门岗出来,看路上无车过马路,走到路中间看到东边有一辆警车在路上拐来拐来去行使,我赶紧过了马路上人行道上正常行走,快走到人行道头时,听到后面“砰”的一声,不由扭头往后看,看到警车上了人行道,撞到人行道北侧的小槐树上,然后警车退下人行道,往西调转车头,警车距离我有十四五米,我看到车内一男一女在打吵,警车被撞坏了,车玻璃没了,车灯坏一个,车头一个坑,车内女的将右胳膊架在工作台上,左胳膊伸向方向盘位置(距离我有五米)眼睛盯着我,吴法开坏警车就上人行道冲我开了过来,吓得我扭回头就跑,后面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请问吴法开坏警车上人行道追着撞伤行人青青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吗?如果构成民事已终审,影响追究刑事责任吗?如何刑事立案?
问题补充:
有证据证明此案不是交通事故,证据就是损坏的警车,警车前车窗玻璃没了,车头一个坑,右车灯损坏,17岁的女孩青青是不可能把警车撞坏的,并且损害还如此严重。证据来源:认定书中承认了警车损坏的事实,有警车损坏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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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3-3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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