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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招商引政资与国企合作建房

广西 10-26 23:21  悬赏 45  发布者:天涯1 给我留言  回答:(2)
十年前政府引资我方与国企有一块空闲地合作建商业场所,按城建规划,图纸设计建商业楼房,并依法签订合作合同,我方出资金建房,企方出土地及办其它与有关房屋方面的证件和费用。使用年限及各方使用面积合同条款都写明白,合同条款有一条规定:合同期间,企业方的法人代表更换或房产权、土地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目前政府要旧危房改造,此合作房也列入改造,我方认为政府怎改怎建我都没意见,政府要求企业拆除此楼再招商重建商业楼。象这种情况,请向我方可以要求回迁原址继续使用合同还使用的年限吗?或者还有其它选择吗?谢谢
问题补充:
今年3月份国企已上诉法院要求与我方解除<<合作建房>>合同,法院一审二审都裁定国企要求解除合同不成立驳回请求了.现在县政府要国企拆除此合作房招商重建商业综合楼,即一.二层做商业经营有国企继续经营收益,三至七层给开发商作商宅卖收益.土地性质不变还是国企土地权,我方还是想问能按当年签的合同继续有效回迁使用吗?有那条法律依据?请祥细点回答.麻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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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27 13:05
你好,如果手续合法,应该给与合法合理的补偿。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时间: 2010-10-24 16:45
只要当时你们的建房手续都合法,政府至少应当给你们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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