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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原告个人财产(以什么理由起诉保护原告父母利益)

河北-廊坊 03-30 17:30  悬赏 10  发布者:642965…… 给我留言  回答:(0)
单位集资房,自2009年12月6日总公司通知预交预付款起,直到2012年11月23日全部交清房款和契税,其中房款503539元,契税20141.56元,合计:523680.56(伍拾贰万叁仟陆佰捌拾元伍角陆分)。交纳的全部款项中,原告父母在2009年12月—2011年9月(原告婚前)支付了290000元;于2012年7月—2012年11月又由原告父母支付了房款连同契税:233680.56元,至此房款全部由原告父母交清,均有银行转账单为凭证。即原告,被告只是名义上的房权人,真正产权人应属于原告父母)。但因为当时原告刚刚结婚,一方面,根据单位出示的合同签订须知,认购人必须对个人家庭成员状况进行详细的汇报,方便进行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另外一方面,出于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需要,在被告的强烈要求之下,2012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原告前妻)共同在房屋买卖合同买受方上签字。但在2012年7月21日,程新民恒泰花苑商品房认购权处分声明书明确程某一人所有。    原、被告的夫妻身份关系在(2012.5.12结婚至2013年3月26日离婚,但原告所购集资房的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仍为原、被告二人的姓名,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共有人关系。但实际上该房是原告在婚前由原告父母出资和借款为原告购买的(未与被告认识前已付了首付),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存款,被告也未出一分钱,且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也向父母借款支付购房尾款。,以使原告将该房归还原告父母所有。(以什么理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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