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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辽宁-辽阳 04-06 14:07  悬赏 0  发布者:竹韵悠扬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和丈夫于2008年9月结婚,2010年买房,首付款双方父母出资(女方父母要求男方给出据借款凭条,男方给女方父母写了借条,借款总额为5万元;),剩余房款利用双方公积金共同贷款,男方为主贷方,女方为次贷方,并且于2013年1月份双方利用公积金共同还清了房款。现申请办理离婚,目前男女双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30000元左右和6000元左右,我想咨询:双方公积金余额能否分割呢?分割的数额是怎样计算的呢?是不是双方余额合计数,即:36000元平分呢? 现我正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审理此案的法官强调男方婚前公积金为婚前个人财产,应从账户余额中扣除掉,所剩余额在进行平均分割,请问这个司法解释合理吗?所依据的是新婚姻法哪条法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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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06 14:13
这是不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4-06 16:05
不合理,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4-06 14:10
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4-04-06 14:29
不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4-06 15:23
公积金可以分割,但只能分割婚后的。
回复时间: 2014-04-06 15:41
您好,
不合理,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4-04-06 18:21
只能分割婚后的。
回复时间: 2014-04-07 13:35
不合理,可以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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