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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咨询

江苏-南京 10-25 19:10  悬赏 15  发布者:Gjf3426 回答:(6)
我于06年9月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是我们出的,产权证上名字为儿子一人所有,08年儿子结婚,婚后儿媳家人硬要加上媳妇名字,于2009年5月仅在产权证上变更为共同所有。问题出来,假使儿子和儿媳分手,那么是不是媳妇也要把儿子在婚前我们为他付的费用一起瓜分?现在除了房屋产权证上有媳妇名字外,其余06年买的房子的发票及所有一切都是儿子一人名字。想问一下:买房发票及契税本均为儿子一人,到时管用吗?是不是就是以产权证说了算呢?还是要考虑买房发票在前。请答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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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26 12:22
既然有你媳妇的名字,就是他们共有的,添加你媳妇的名字可以认定为赠与。
回复时间: 2010-10-25 19:18
1 有约定依据约定份额,无,则依据出资额
回复时间: 2010-10-25 19:21
既然有你媳妇的名字,就是他们共有的,添加你媳妇的名字可以认定为赠与。
回复时间: 2010-10-25 19:26
房子属于共同所有,无约定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占有份额,婚姻登记前出资属于你儿子,婚后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出资。
回复时间: 2010-10-25 20:08
以产权证为准
回复时间: 2010-10-26 12:27
建议让你儿子写个说明,房子有你出资的情况,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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