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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集体产权房的继承问题

湖南 04-14 14:35  悬赏 0  发布者:李俊霖 给我留言  回答:(4)
1.我父亲生前患有抑郁症,继母于2009年初嫌弃他有病,抛下父亲不管,独自去到温州,直至2012年8月19日我父亲自杀一直未成尽过妻子的义务,在这3年多的时间中回长沙3次,强烈要求与我父亲离婚,我父亲一直不肯,在2012年8月16日最后这次离婚要求发出后的第3天晚上我父亲一气之下自尽结束了生命。继母的冷漠无情致使父亲早逝,他们的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还能认定否?
2.该房为单位集体产权的厂内购房,是我父亲与我亲生母亲生活时就有的,为继母的婚前财产,如按继承法怎么分配?(原我爷爷留下的一套房产,我父亲已出售,房款与继母平分了)
                                                        咨询人:李青
                                                   急需您的帮助,望早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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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14 14:55
1.只要没离婚,你父亲生前,他们都存在合法夫妻关系;
2.集体产权房一般不能分配,但可以继承居住。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568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4-14 15:18
登记了又未离婚的,婚姻关系延续至你父亲去世之前。
配偶有权继承。
回复时间: 2014-04-14 15:55
如果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有继承权
回复时间: 2014-04-14 14:36
你好,如果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有继承权,但如果其具有过错,可以剥夺她的继承权。
追问:

谢谢您的帮助
房改办的领导说无独立产权的房屋继承纠纷法院不受理,是否有此一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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