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私人律师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陈晓云  徐荣康  李波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追债

广东 10-27 22:10  悬赏 0  发布者:FANNYF…… 给我留言  回答:(1)
1995年2月5日即正月初六我与前男友分手,当时由他同宿舍的同事作为见证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对方欠款金额5000元,由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时隔15年的今天,我找到了欠款人,且他在华强北做生意,注册有公司,有偿还能力。但因时间太久,本人不可能保存这么长时间,现在对方承认欠款一事,但对方只认欠3000元,且要求我拿欠条他才还款,而且只按银行利率计算,请问我该怎么办?如何计算合适/合理/合法?现在我手头只有发给他的两条短信,注明未款为5000元(未回复)。还有他表弟就此事与本人进行的系列往来短信,即愿意还款,但只还10000元,还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还欠条。
问题补充:
他表弟短信说他是受其委托,替他来和我协商还款事宜,短信内容:你和XXX的事的事隔了这么多年今天提起,他叫我和你联系,,他是有诚意的,并无恶意,我们知道他的东西(欠条)你不一定还保管着,我和你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聊聊。坐下来谈比这发短信还是更能解决问题的”,打电话经他本人,他就说拿欠条来就还钱。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98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0-11-07 15:03
试着报警并提交证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江苏南京
河北石家庄
浙江杭州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重庆 江北
人气:392573
湖北 襄阳
人气:442207
北京 朝阳区
人气:10625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7477
湖南 长沙
人气:54333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