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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别人担保,借款人跑了

 04-14 21:43  悬赏 20  发布者:小卒一个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回答:(1)
您好,13年8月份,我给别人担保,在个人处借了5万元。当时合同上没有写借款的开始日期只写了还款日期是13年9月10日。还写了:如果乙方不能及时如期还款,乙方担保人首先用自己的财产(我的车)协议价为5万元债额偿还本金和违约金。最后也没有写借款日期。今天14年4月14日。债权人给我打电话,说是找不到借钱的了,还说如果找不到,这钱就得我还。我在网上看到有什么担保期限。想请问下,我这个情况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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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4月15日 09时46分
按你所述,借款人到期不还时应由你以车顶债,因你未履行顶债约定,借款人依约向你主张权利,此时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规定。如以过了6个月除斥期间进行抗辩恐难以成立。
追问:

从借款到期一直到昨天,债权人也没和我要过这个钱。这样我算是过了担保期限了吗?您所说的难为成立,是指我还是债权人。谢谢了!我这种担保属于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真心谢谢了。太闹心了,哎

回答:

我说的是,你如果以超过了6个月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这个理由恐怕成立不了。因为按约定,借款人不还你就该以车顶债,已将偿还义务转到你的头上了。这种担保无疑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追问:

不好意思,这么长时间了,又来麻烦您。我想问下,您说的他向我主张权利,可这是过了7个月之后才向我主张的。我可不可以这样认为,如果到期后在6个月以内债主向我主张权利,则试用两年诉讼时效。如果过了6个月,则就不试用了。另想请问下,这个约定属于流质条例吗?有效吗?万分感谢

回答:

你最好拿着合同到当地律师事务所,把事情经过讲清楚,花点钱好好问问。

追问:

问过了,只是您说的与他们说的不同,特有此问。望谅解。对于您的回答,万分感谢。心里一直没谱,所以才在这里劳烦各位

回答:

在法庭上都是各说各的理,为了你的切身利益,你在诉讼中当然应从自身的角度强调对已有利的抗辩理由。我习惯于从对方的角度分析问题,考虑已方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对方并未如此提出,便是多余的。你了解一下,有心理准备即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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