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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为什么不能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论处?

山西-吕梁 04-16 07:50  悬赏 0  发布者:二牛1234 给我留言  回答:(2)
1.驾驶人明知饮酒驾驶会出现交通事故,会致人死亡,会危害公共安全,从主观意念上驾驶人饮酒后特别是醉酒驾驶有故意犯罪的倾向,不能按过失犯罪论处。 2.法律的作用是惩处坏人,遏制犯罪,警示世人,引导少犯罪丶不犯罪,醉酒驾驶打击力度如此之大,密度如此之繁,宣传也很大,但仍有人明知故犯,唯一的原因惩处力度过软、过弱,违法成本过小。 3.本案驾驶人在10年前已因无证、醉酒、无牌致1人死亡,按对等责任处理,协商解决,未负刑事责任。去年1月因饮酒驾驶,接受过行政处罚,吊销半年驾驶证。同年12月再次以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为什么检方只以交通擎事罪起诉?建议量刑1一2年?为什么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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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16 09:43
这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
追问:

能不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4-16 20:18
可以上级检察院投诉
追问:

如何追诉?有无法律依据?

追问:

如何追诉?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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