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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八年的晋绥边区土地证有用吗

山西-朔州 04-16 11:05  悬赏 0  发布者:yxm26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找到了关于法律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知道是否可以作为没有用的依据:根据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解放后土改时颁发的私有土地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问题补充:
还有就是又找到了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
以上法律法规我都符合我所涉及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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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16 11:45
您好,已经失效了
追问:

您好,您经验丰富,不知道再有没有更能直接证明土改中的土地证无效力的法律法规呢?

回答:

你好,宪法已经说明,不必其它。此证记载内容失效,但可以珍藏了

回复时间: 2014-04-16 20:15
咨询土地部门
追问:

我与其个咨询土地部门还说了个啥,你不是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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